申请人增城友丰企业发展总以被申请人增城友星塑料制品有限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增城友星塑料制品有限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失重式喂料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失重式喂料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清申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增城友丰企业发展总撤回对被申请人增城友星塑料制品有限的强制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失重式喂料机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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