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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国)法计(2002)01035号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经检定,获得准予许可的决定,方可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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